相 關 規 定

人體器官移值條例

 

親等

 

親等圖

 

 

人體器官移值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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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應合於下列規定:

一、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,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。

二、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,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。

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,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。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,不在此限。

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,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,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。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,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。

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、社會、醫學評估,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,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,自願捐贈器官,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

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,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始得為之。

前項許可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、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;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,亦同;其許可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
 

8-1 條

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配偶。

二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三、父母。

四、兄弟姊妹。

五、祖父母。

六、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。

七、一親等直系姻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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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等

親等的定義及算法見於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至九百七十條,由自己起算,往

上算到與要計算的人共同祖先處,再往下算到那個人,數多少就是幾親等。

第九百六十七條

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
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第九百六十八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,直系血親,從己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;旁系血親,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,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,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第九百六十九條 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
第九百七十條

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:

  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  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 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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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等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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